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,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保证本会为会员服务以及按照协会“章程”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。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精神和《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
1.合成橡胶生产企业按照按上年度企业生产合成橡胶总产量(含全部品种产量,按万吨计算,四舍五入)划分四个档次交纳本年度会费,标准如下:
产量≦1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5000元/年;
2万吨≦产量≦5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8000元/年;
6万吨≦产量≦14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25000元/年;
产量≧15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35000元/年。
2.其他会员单位按照会员层级交费
普通会员单位:5000元/年;
理事单位:8000元/年;
常务理事单位:25000元/年;
副会长、会长单位:35000元/年。
3.集团统一交费的按照其入会会员单位应交会费的总和缴纳。
4.行政、事业单位或当年经营困难(或暂停生产)的企业,可书面提出申请酌减交纳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第三条 分会按照协会会费标准收取成员单位会费(与协会不得重复收取),对行政、事业单位或小规模企业经申请批准也可采取减免措施。
第四条 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
1.为各层级会员提供相应的专业信息服务,定期编辑发送《合成橡胶信息》,内容涵盖生产动态、市场博览、科技要闻、期刊导读、协会动态等信息;
2.组织发布年度行业运行分析及预测,指导行业发展;
3.提供专业的资讯平台,通过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集成新媒体平台,及时报道行业资讯、市场讯息、技术进展、政策法规、企业新闻、协会动态等信息;
4.搭建专业的技术平台,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和市场交流,编辑出版行业年会论文集;
5.提供相关行业沟通交流的平台,整合行业相关资源,组织与相关行业的沟通、交流;
6.组织会员单位对国内行业相关的技术政策及标准、发展规划以及实施措施等方面问题,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;
7.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,组织行业内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,开展行业贸易救济活动;
8.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关于行业发展、产业调整及行业利益的政府政策调研及制定,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及建议;
9.支持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,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协会可开具的生产经营类证明文件。
第五条 秘书处每年5月份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,会员单位会费每年8月底前一次交清。行政、事业单位或经营困难(暂停生产)的企业,如申请核减会费应在每年3月底前书面提出,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;新入会会员,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,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。
第六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又不说明理由的,按自动退会处理,并在理事会上予以报告。
第七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书面提出退会时,即停止交纳会费,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八条 收取会费统一汇入协会账户,使用由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第九条 设立会费管理专账,对会费收入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。对分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,会费收入和支出单独记账。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,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,按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,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,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《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》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已报民政部、国资委备案,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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