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 本会会费的收取,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保证本会为会员服务以及按照协会“章程”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。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发改经体〔20171999号精神和《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  会费收取标准

 

1.合成橡胶生产企业按照按上年度企业生产合成橡胶总产量(含全部品种产量,按万吨计算,四舍五入)划分四个档次交纳本年度会费,标准如下:

 

产量≦1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5000/年;

2万吨≦产量≦5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8000/年;

6万吨≦产量≦14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25000/年;

产量≧15万吨的合成橡胶企业:35000/年。

 

2.其他会员单位按照会员层级交费

 

普通会员单位:5000/年;

理事单位:8000/年;

常务理事单位:25000/年;

副会长、会长单位:35000/年。

 

3.集团统一交费的按照其入会会员单位应交会费的总和缴纳。

 

4.行政、事业单位或当年经营困难(或暂停生产)的企业,可书面提出申请酌减交纳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
 

第三条  分会按照协会会费标准收取成员单位会费(与协会不得重复收取),对行政、事业单位或小规模企业经申请批准也可采取减免措施。

 

第四条  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

 

1.为各层级会员提供相应的专业信息服务,定期编辑发送《合成橡胶信息》,内容涵盖生产动态、市场博览、科技要闻、期刊导读、协会动态等信息;

2.组织发布年度行业运行分析及预测,指导行业发展;

3.提供专业的资讯平台,通过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集成新媒体平台,及时报道行业资讯、市场讯息、技术进展、政策法规、企业新闻、协会动态等信息;

4.搭建专业的技术平台,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和市场交流,编辑出版行业年会论文集;

5.提供相关行业沟通交流的平台,整合行业相关资源,组织与相关行业的沟通、交流;

6.组织会员单位对国内行业相关的技术政策及标准、发展规划以及实施措施等方面问题,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;

7.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,组织行业内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,开展行业贸易救济活动;

8.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关于行业发展、产业调整及行业利益的政府政策调研及制定,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及建议;

9.支持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,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协会可开具的生产经营类证明文件。

 

第五条  秘书处每年5月份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,会员单位会费每年8月底前一次交清。行政、事业单位或经营困难(暂停生产)的企业,如申请核减会费应在每年3月底前书面提出,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;新入会会员,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,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。

 

第六条 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又不说明理由的,按自动退会处理,并在理事会上予以报告。

 

第七条 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书面提出退会时,即停止交纳会费,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
 

第八条  收取会费统一汇入协会账户,使用由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
 

第九条  设立会费管理专账,对会费收入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。对分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,会费收入和支出单独记账。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,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,按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

第十条 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,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。

 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,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 

《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》于201895日经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已报民政部、国资委备案,于20191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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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1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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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